桂安监管法规〔2018〕1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六条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1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省级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实施权限进行调整。请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贯彻落实和制定配套措施,制定承接方案,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确保调整到位。
附件:省级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业<总部>)实施权限调整决定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2日
附件
省级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
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实施权限调整决定表
项目 编号 |
事项名称 |
项目性质 |
设定 依据 |
下放 方式 |
实施层级(调整决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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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
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
县(市、区)安全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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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9006 |
省级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 |
行政许可 |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
部分委托下放 |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委托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国家安全监管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委托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实施除自治区、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实施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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